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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执3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丁泉水、丁样福等与杜泽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泉水,丁样福,丁广福,丁冬英,丁福英,杜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4执3177号申请执行人丁泉水,男,1957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申请执行人丁样福,男,1968年3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申请执行人丁广福,男,1974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申请执行人丁冬英,女194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鸿塘镇付家村火桥组28号。申请执行人丁福英,女,1971年5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被执行人杜泽,男,1975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本院在执行丁泉水、丁样福、丁广福、丁冬英、丁福英与杜泽(2017)沪0114民初4048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人民币339842.20元,并应负担案件受理费2312元、执行费919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杜泽存款人民币351348.2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 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