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4民初2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鑫与白万岐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鑫,白万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2713号原告:王鑫,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被告:白万岐,男,汉族,1981年6月6日出生,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河东滨河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鑫与被告白万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2017年6月27日,原告王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鑫负担。审判长  姬登峰审判员  艾 婷审判员  樊 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炳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