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原告饶河县国营马架子林场与被告巩在瑞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河县国营马架子林场,巩在瑞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4民初609号原告饶河县国营马架子林场,住所地饶河县。法定代表人李慧敏,场长。被告巩在瑞,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饶河县国营马架子林场与被告巩在瑞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饶河县国营马架子林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饶河县国营马架子林场撤回起诉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河县国营马架子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饶河县国营马架子林场负担。审判员 蔡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