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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4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重庆万州区龙泉电器有限公司与武警水电八支队重庆筹建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龙泉电器有限公司,武警水电八支队重庆筹建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4377号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龙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宏远市场10区1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86206776Y。法定代表人:赖发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建雄(特别授权),重庆市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警水电八支队重庆筹建组,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忠兴镇。负责人:李小波。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龙泉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武警水电八支队重庆筹建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龙泉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龙泉电器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万州区龙泉电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49元,减半收取2325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龙泉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宫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