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振学与董顺生、董欣宇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学,董顺生,董欣宇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2118号原告:刘振学,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林甸县,。被告:董顺生,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被告:董欣宇,男,199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刘振学与董顺生、董欣宇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刘振学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振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振学负担。审判员 董立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 建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