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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振学与董顺生、董欣宇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学,董顺生,董欣宇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2118号原告:刘振学,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林甸县,。被告:董顺生,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被告:董欣宇,男,199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刘振学与董顺生、董欣宇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刘振学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振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振学负担。审判员 董立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      建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