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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石仲文与毛从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仲文,毛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223号申请执行人石仲文。被执行人毛从林。申请执行人石仲文与被执行人毛从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冶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281民初29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石仲文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毛从林给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毛从林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毛从林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毛从林名下有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毛从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执行标的1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3.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毛从林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诉,因本案被执行人毛从林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石仲文释明被执行人毛从林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毛从林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石仲文发现被执行人毛从林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曹中文审判员  余砚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方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