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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财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权成俊、杨长清与山西恒实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权成俊,杨长清,山西恒实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晋0105财保57号申请人权成俊,女,汉族,住太原市。申请人杨长清,男,汉族,住太原市。被申请人山西恒实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705号(和信商业广场)1幢(塔楼)3210号。法定代表人孙国太,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太原仲裁委员会受理权成俊、杨长清与山西恒实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权成俊、杨长清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山西恒实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42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太原仲裁委员会将该申请提交我院。同时,申请人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恒实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权成俊、杨长清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平阳路西二巷X号X幢X单元X层X号(房权证X**)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黄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谢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