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1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瑞华、杨金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华,杨金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1执81号申请执行人李瑞华,男,1984年1月6日生,汉族,住涿鹿县。被执行人杨金进,男,1989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涿鹿县。本院在执行李瑞华申请杨金进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瑞华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731执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白海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