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吉林市金穗肥业有限公司与李玉波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金穗肥业有限公司,李玉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3民初702号原告:吉林市金穗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张卓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韶山,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文革,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玉波,男,1965年8月28日生,满族,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金穗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玉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金穗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玉波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吉林市金穗肥业有限公司的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金穗肥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玉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02.00元,由原告吉林市金穗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照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雪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