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民初2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有成与徐加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成,徐加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2620号原告:王有成,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徐加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有成与被告徐加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有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加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有成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加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有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魏庆辉人民陪审员 周玉芹人民陪审员 韩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