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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民初2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有成与徐加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成,徐加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2620号原告:王有成,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徐加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有成与被告徐加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有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加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有成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加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有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魏庆辉人民陪审员  周玉芹人民陪审员  韩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