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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景彬、高瑞亮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彬,高瑞亮,于丽,柴福旺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1刑初13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景彬,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群众,待业,住沧州市新华区沧县(户籍所在地:沧县)。2016年11月16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人高瑞亮,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沧县民康药房法定代表人,住沧县。2016年9月21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人于丽,女,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沧县博信药房职工,住沧州市运河区。2016年11月23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柴福旺,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沧县博信药房职工,住沧州市运河区。2016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沧县人民检察院以沧县院公诉刑诉[2017]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景彬、高瑞亮、于丽、柴福旺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玉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景彬、高瑞亮、于丽、柴福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份,被告人李景彬在北京中日友好医院门口从一名药贩子手中,以每盒47元的价格购买“阿托伐他汀钙片”(俗称:立普妥)50盒。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李景彬在明知所购买的“阿托伐他汀钙片”系假药的情况下,以每盒48元的价格,向沧县民康药房负责人被告人高瑞亮销售了24盒、向沧县博信药房采购员被告人于丽销售了18盒、向沧县益民药房负责人王某1销售了8盒。被告人高瑞亮、于丽及沧县博信药房销售员被告人柴福旺在明知所购进的“阿托伐他汀钙片”系假药的情况下,仍予以销售。沧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2016年4月1日在沧县民康药房查获未销售的“阿托伐他汀钙片”3盒、2016年5月24日在沧县博信药房内查获未销售的“阿托伐他汀钙片”10盒,经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所查获的“阿托伐他汀钙片”系假药。被告人柴福旺2016年11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景彬、高瑞亮、于丽、柴福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营业执照、沧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沧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扣押的假药“阿托伐他汀钙片”的情况说明、调查报告、关于协查“阿托伐他汀钙片”的函、复函、说明、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意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认证书复印件、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物证、书证;证人祁某、孙某、杨某、王某1、贺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景彬、高瑞亮、于丽、柴福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景彬、高瑞亮、于丽、柴福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景彬、高瑞亮、于丽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柴福旺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景彬、高瑞亮、于丽、柴福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李景彬、高瑞亮、于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柴福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景彬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高瑞亮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三、被告人于丽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元。四、被告人柴福旺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元。(被告人李景彬、高瑞亮、于丽、柴福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金凤审 判 员  李月巧人民陪审员  董书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洪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