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13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旺琪、陈耀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旺琪,陈耀星,杭州德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13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旺琪,男,汉族,1984年7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清水县。申请执行人陈耀星,男,汉族,1974年11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沈杰(特别授权),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杭州德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临丁路960-1号5幢207室。法定代表人陈道义,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旺琪、陈耀星与杭州德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5)杭江笕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旺琪、陈耀星于2016年4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杭州德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承担违约金989679.6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2297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4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浙江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等登记信息。3、执行过程中,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该房产系留用地项目,且未具体分割,故申请人表示暂缓处置。现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就金钱给付部分的违约金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已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执行款30万元。4、申请人已认可被执行人杭州德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暂时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现实,并对今后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方式等作了安排。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杭州德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违约责任因双方协议30万元履行完毕,房产过户因客观条件不成就而经双方协商予以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俞梢烨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丁佳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