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7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西安盛龙万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原西安盛龙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建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盛龙万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原西安盛龙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赵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737-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盛龙万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原西安盛龙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建国,男,1971年10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西安盛龙万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原西安盛龙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建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西安盛龙万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3380.88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执行,已执行回案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9555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西安盛龙万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费700元赵建国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民初87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