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传花与魏希荣、王敬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传花,魏希荣,王敬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1470号原告:陈传花,女,195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南一村村民,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盖乃明,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希荣,男,195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东二村村民,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渤海,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莎莎,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敬贤,男,195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南一村村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传花与被告魏希荣、王敬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传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传花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申国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源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