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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6行审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潢川县国土资源局、陈宏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潢川县国土资源局,陈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526行审11号申请执行人潢川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潢川县春申办事处宁西路。法定代表人肖伟,男,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陈宏伟,男,1974年5月6日出生,住潢川县。申请执行人潢川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潢川国土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4月14日对被申请执行人陈宏伟作出的潢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93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2016年3月9日,潢川县国土资源局决定立案受理陈宏伟非法占用土地一案。当天,潢川县国土资源局向陈宏伟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询问了陈宏伟。2016年4月11日,潢川国土局向被申请执行人陈宏伟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在收到告知书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听证申请。被申请执行人收到前述法律文书后,未向潢川国土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经集体研究后,潢川国土局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处罚决定书。认定“2016年3月,潢川县黄冈寺镇黄冈村刘营组村民陈宏伟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潢川县黄冈寺镇黄冈村刘营村民组其他土地1937平方米,用于住宅开发建设,现墙体已建2米高,未办理合法用地手。该宗地符合潢川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潢川国土局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做出以下处罚: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937平方米土地上1937平方米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处以非法占用耕地1937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3元罚款,计款:5811元;潢川国土局于2016年4月14日将该决定书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随后缴纳了罚款。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未就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其他处罚。2016年11月15日,潢川国土局未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催告书即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河南省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据此,潢川国土局作为潢川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有管理潢川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保护工作的行政职权。被申请执行人非法占用土地位于潢川县黄冈寺镇黄冈村刘营村民组,潢川国土局应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潢川国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潢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未依法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潢川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潢国土资罚字[2016]第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智勇人民陪审员  王道德人民陪审员  尚再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