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3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新莲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新莲,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266号申请执行人郭新莲,女,1964年10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东解放路。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郭新莲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业人民陪审员 :韩凤英人民陪审员 :高宏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靖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