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淑艳与李志峰、李淑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艳,李志峰,李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83民初1476号原告:李淑艳,女。委托代理人:刘德盛,系辽宁赢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峰,男。被告:李淑杰,女。委托代理人:王家斌,系大连市金州新区登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淑艳诉被告李志峰、李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淑艳及委托代理人刘德盛、被告李淑杰及委托代理人王家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志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652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二被告承揽庄河市未来新家园楼房建设工程,向原告借款128200元。后李淑杰偿还13000元,李志峰偿还5万元,尚欠65200元。此款经原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志峰未作答辩。被告李淑杰辩称:原告陈述的借款情况属实,但未来新家园工程系李志峰承揽,借款也是用于该工程,所以应由李志峰负责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胞兄弟姐妹关系。2016年12月22日,被告李淑杰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李淑杰和李志峰2013年干未来新家园工程借李淑艳128200元。壹拾贰万捌千贰百元正李淑杰还13000元壹万叁千元2016年12月22日李淑杰”。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李志峰、李淑杰偿还借款652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另查:被告李淑杰偿还原告1.3万元,原告称被告李志峰偿还借款5万元。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李淑杰偿还借款65200元,有其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李志峰承担还款责任,因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对其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李淑杰辩解借款用于未来新家园工程,应由李志峰承担,因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对原告的合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志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淑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淑艳借款65200元。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李志峰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0元,由被告李淑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于长发审判员 崔明霞审判员 赵日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