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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2民初2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薛加明与滕友权、孙正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加明,滕友权,孙正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2419号原告:薛加明,男,1952年3月15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王友龙,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滕友权,男,1989年12月16日生,住响水县。被告:孙正平,女,1962年9月24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原告薛加明与被告滕友权、孙正平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薛加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8元,依法减半收取399元,由原告薛加明负担。审判员  蔡旭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