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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董妮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妮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1刑初288号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妮,女,汉族,1944年9月13日出生河南省扶沟县,文盲,农民,住河南省扶沟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2日被扶沟县法院取保候审。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公诉刑诉(2017)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妮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国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阴历11月份,被告人董妮在其婆弟家院子里菜地种植罂粟。2017年3月27日扶沟县公安局民警发现被告人董妮非法种植罂粟(俗称大烟)后依法予以铲除并当场清点数目为1436株。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现场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3、证人姜某证言;4、被告人董妮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妮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1436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董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知道错了,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阴历11月份,被告人董妮在其婆弟家院子里菜地种植罂粟。2017年3月27日扶沟县公安局民警发现被告人董妮非法种植的罂粟后,依法予以铲除。经当场清点被告人董妮种植罂粟数目为1436株。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董妮的供述,我丈夫在我村西北角的坑内倒垃圾时捡到的大烟壳,听别人说苗能吃菜,2016年11月份我在我婆弟家的空院内种植的大烟苗。2、物证:罂粟照片。证明被告人种植罂粟苗的情况。3、书证:⑴户籍证明;⑵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无前科。⑶扶沟县公安局柴岗派出所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扶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扣押董妮罂粟1436株。4、证人姜某证言,证实,其在村西坑边倒垃圾时捡到一个骨朵拿回家了,后来别人说是大烟桃,可以种菜吃。我妻子就在2011年11月份种到了东边我弟家的空院内。平时也没有管理过。直到警察来查才知道是违法的。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被告人种植罂粟现场情况。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妮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理规定,明知是罂粟而非法种植,数量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妮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妮无前科,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经考察被告人董妮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妮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保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文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