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献县聚丰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河南宏业光大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聚丰建筑器材租赁站,河南宏业光大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1424号原告:献县聚丰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经营者:李志强,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献县。被告:河南宏业光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法定代表人:王爱生,职务:董事长。献县聚丰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河南宏业光大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献县聚丰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7年0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献县聚丰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4861元,减半收取计2430.5元,由献县聚丰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审判长 张冬梅审判员 尹洪利审判员 李保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旭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