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8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廊坊中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廊坊中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8民初1073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1966年1月13日出生,住大厂回族自治县。。被告廊坊中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鸿润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1715858625T。法定代表人毕玉增。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廊坊中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顾 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春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