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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3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罗晓海与自学会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晓海,自学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3执81号申请执行人:罗晓海,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自学会,住景东彝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罗晓海与被执行人自学会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的(2016)云0823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晓海于2017年2月14日向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自学会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罗晓海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823执8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忠礼审判员  李子华审判员  郭佩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梓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