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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分社与马春林、马华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分社,马春林,马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291号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分社,住所地安岳县通贤镇北大街南段97、99号。负责人李念奎,主任。被执行人马春林,男,生于1975年2月13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马华明,男,生于1944年10月17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分社与被执行人马春林、马华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21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马春林、马华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春林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分社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逾期不偿还,则以被执行人马华明用于抵押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由被执行人马春林、马华明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3900元、公告费600元、申请执行费2600元。但被执行人马春林、马华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被执行人马春林、马华明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有房屋登记信息。2017年6月2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华明所有的位于安岳县通贤镇前进街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但该房屋是其家人的唯一住房,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和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分社,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分社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马春林、马华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1执29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马春林、马华明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分社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宏审判员  刘 鹏审判员  郭助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