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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02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玲,周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02财保38号申请人吴玲,女,汉族,生于1981年3月30日,住陕西省城固县。委托代理人雷海发,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伟,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周点,男,汉族,生于1997年8月8日,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系债务人周建文之子。申请人吴玲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与被申请人周点之父周建文(已死亡)有民间借贷纠纷,周点为周建文的权利义务承受人。请求冻结周建文遗产中由被申请人周点继承的周建文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保险赔偿金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吴玲提供了民间借贷纠纷相关证据材料,并购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愿为保全承担法律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玲的保全请求和相关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点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领取其父亲周建文的保险赔偿金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周建文等值的其他财产。保全申请费1080元,暂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屈斌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