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执5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黄冬梅与张永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冬梅,张永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5250号申请执行人黄冬梅,女,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丰县。被执行人张永瑞,男,196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申请执行人黄冬梅与被执行人张永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郑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张永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黄冬梅77680元;二、被告张永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黄冬梅苏C×××××号大众轿车一辆;案件受理费4870元,由被告张永瑞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在执行过程中具体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6年12月,申请执行人黄冬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本院于2017年01月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决定书、被执行人告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01月09日到庭谈话并履行义务完毕。3、2017年01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本案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2017年01月向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查询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5、2017年01月、03月,向证券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证券信息情况,该部门未能反馈被执行人的证券信息。6、2017年01月、03月,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车辆登记信息,该部门未能反馈被执行人的证券信息。7、2017年01月、03月,向工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8、多次通过司法查控平台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京银行、广州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情况。仅发现被执行人少量存款,因数额较少,本院暂未采取下一步划拨措施。9、2017年01月、03月,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等公司的互联网银行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10、2017年03月、06月,早晨凌晨执行行动,被执行人家中无人,留置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到庭谈话、交款。11、2017年05月19日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债权,承办法官扣留被执行人债权。因被执行人债权未实现,暂未实施提取措施。12、于2017年06月19日申请人到庭谈话,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及将对本案予以程序终结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为77680元及延迟履行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位案款0元。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黄冬梅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铜郑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惠审 判 员 孔祥进代理审判员 孙金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毛基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