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民终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中山市皇鼎通用电镀有限公司、胡明军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皇鼎通用电镀有限公司,胡明军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16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皇鼎通用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锦成路43号B、C栋第三层。法定代表人:余树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世宾,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志尧,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明军,男,1973年3月1日出生,苗族,住湖北省来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林,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山市皇鼎通用电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明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7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经查,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16〕310号仲裁裁决,裁决皇鼎公司支付胡明军2015年10月至12月工资15000元、2015年4月20日至12月31日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加付一倍工资41833.33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共61833.33元。皇鼎公司对该裁决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无需支付以上款项。一审判决仅驳回皇鼎公司诉讼请求,未判决皇鼎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属遗漏判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78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山市皇鼎通用电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葛贻环审 判 员 章文佳代理审判员 王小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思维陈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