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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执22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吕伟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伟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3执2214号之一移送部门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吕伟煌,男,199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刑初48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吕伟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伟煌立即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但被执行人吕伟煌未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审查,因被执行人吕伟煌在判决宣告之前发现新罪,本案判决的罚金已另行计算到另案判决中[已立案,案号为(2017)闽0583执2267号],本案罚金不再重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刑初482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吕伟煌罚金部份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晓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