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白占强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白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792号原告:齐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沿河湾镇刘党行政村刘庄村村民。被告:白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原告齐某某与被告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