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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白占强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白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792号原告:齐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沿河湾镇刘党行政村刘庄村村民。被告:白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原告齐某某与被告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