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重庆国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仕周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国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仕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42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国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C区华福路中段1号,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4668923243B。法定代表人:姚伟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仕周,男性,汉族,1965年08月06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龚滩镇。本院在执行重庆国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仕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立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X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