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8民初24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耿增玉、袁士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增玉,袁士勇,张燕,王照品,侯兆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2462号之二申请人:耿增玉,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本村。被申请人:袁士勇,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本村。被申请人:张燕,女,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本村。被申请人:王照品,女,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本村。被申请人:侯兆生,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本村。申请人耿增玉与被申请人袁士勇、张燕、王兆品、侯兆生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了(2017)冀0528民初246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袁士勇、张燕、王兆品、侯兆生银行存款145000元。现因申请人耿增玉已与被申请人袁士勇、张燕、王兆品、侯兆生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耿增玉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袁士勇、张燕、王兆品、侯兆生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耿增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袁士勇、张燕、王兆品、侯兆生名下银行存款14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玉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炳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