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1民初3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3080刘春侠与安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侠,安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1民初3080号原告:刘春侠,女,1967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爱松,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正根,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浩,男,1973年3月19日生,汉族,上海华都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员工,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刘春侠与被告安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原告刘春侠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春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春侠负担。审判员 朱 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慧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