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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贵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平川区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平川区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884号原告:王贵。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平川区支公司。负责人:张爱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征,该公司职工。原告王贵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平川区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贵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贵负担。审判员  刘清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党国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