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执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余莹莹与陈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莹莹,陈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1614号申请执行人:余莹莹,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陈迪,男,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莹莹与被执行人陈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迪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余莹莹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余莹莹因被执行人陈迪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15执1614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法律文书中的义务,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期间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之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俊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跃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