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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耿玉强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玉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1刑初305号公诉机关溧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玉强,男,1977年5月3日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南京市溧水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3月16日被逮捕,经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4月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6月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高勋伟,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溧检诉刑诉[2017]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玉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耿玉强及辩护人高勋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7日7时50分许,被告人耿玉强驾驶苏A×××××重型普通货车沿溧阳市002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该道路39KM+780M左右(上沛垃圾转运站门口)处,超车时驶入相对方向车道撞到被害人施某2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载乘被害人宋某)。事故造成被害人施某2、宋某二人死亡,两车损坏。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耿玉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施某2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宋某不承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耿玉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耿玉强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为指证上述事实,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耿玉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耿玉强犯罪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耿玉强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十个月有期徒刑。被告人耿玉强对溧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和量刑建议无异议。辩护人高勋伟提出下列意见:1、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属初犯、偶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耿玉强宣告缓刑。为此,辩护人提供了赔偿协议、缴款书、收条、谅解书等材料。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7日7时50分许,被告人耿玉强驾驶苏A×××××重型普通货车沿溧阳市002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该道路39KM+780M左右(本市上兴镇赵沛村委赵家边村上沛垃圾转运站门口)处,因超车时驶入对方车道,撞到施某2无证驾驶的“劲隆”二轮摩托车(载乘妻子宋某),造成被害人施某2(男,1962年生,本市上沛镇上庙村村民)、宋某(女,1964年生)二人死亡,两车损坏。经本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耿玉强遇相对方向来车会车时超车,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施某2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宋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耿玉强即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置。案发后,被告人耿玉强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确认的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书面“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人耿某、施某1、樊某的证言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溧公交认字[2017]第1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苏A×××××重型普通货车)、“劲隆”摩托车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耿玉强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被告人耿玉强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况,有辩护人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确认的赔偿协议、缴款书、收条、谅解书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耿玉强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而发生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玉强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耿玉强在发生事故后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耿玉强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在庭审时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耿玉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耿玉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旭东人民陪审员  祝家骥人民陪审员  史林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