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刑更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朱晓飞聚众斗殴、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晓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更376号罪犯朱晓飞,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藁刑初字第000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晓飞犯聚众斗殴、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石刑终字第0041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提出,罪犯朱晓飞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表扬奖励1次,考核记功2次,2016年度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财产刑罚金一万元已执行。2009年4月22日因抢劫罪被藁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晓飞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鹿泉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晓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朱晓飞犯数罪且在原犯罪缓刑考验期又犯罪,减刑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晓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9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玲审判员 李鸿雁审判员 安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