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2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冉运清与蔡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运清,蔡孝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2民初325号原告:冉运清,女,生于1968年8月19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务农,住恩施市。被告:蔡孝龙,男,生于1980年11月22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务农,住本县。原告冉运清诉被告蔡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冉运清于2017年6月27日以本次诉讼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运清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运清撤诉。案件受理费2769.71元减半收取1384.86元,由原告冉运清负担。审 判 长 邹蜀奇审 判 员 钟贵森人民陪审员 黄正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廖德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