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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胡世珍与成都三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世珍,成都三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95号申请执行人:胡世珍,男,193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成都三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北四段2号附89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054939494Y。法定代表人:卫保安,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1民初48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成都三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成都三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胡世珍的借款1800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成都三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成都三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房屋登记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成都三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成都三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立案侦查。申请执行人胡世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9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周 涛审判员 周大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智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