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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安庭立与被告(反诉原告)孔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庭立,孔超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02民初382号原告(反诉被告):安庭立,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利娟,女,鸡西市鸡冠区圣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秀艳,女,黑龙江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孔超,女,1988年7月14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牟丽华,女,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安庭立与被告(反诉原告)孔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15日、2017年3月21日及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人民陪审员参与本案事实认定。原告(反诉被告)安庭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利娟、高秀艳,被告(反诉原告)孔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牟丽华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5月16日至2017年3月14日为鉴定期间,2017年3月24日至2017年6月2日为鉴定机构答复期间。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庭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孔超给付装修款7万元;2.诉讼费由孔超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孔超拟对其承包浴池进行装修,找到安庭立协商装修有关事宜后,孔超将承包浴池装修设计及装修全部工程发包给安庭立,约定装修费用分批给付,双方因系朋友关系未签书面装修合同。安庭立于2015年7月5日组织人员开始装修,大约装修2个多月,共计发生装修费用133184元,在此期间孔超支付安庭立工程款65000元,安庭立将孔超装修工程全部完成,找到孔超结算工程款,孔超以种种理由拒付,故诉至法院。孔超辩称,安庭立所述不是事实,原、被告口头约定安庭立包工包料进行设计及装饰装修,工程须达到装修完后浴池能直接开业经营的标准,工期1个月,工程总造价8万元,工程款分批给付,在工程款竣工验收合格后孔超才能给付剩余的工程款。孔超分两次给付安庭立工程款65000元,因安庭立未按工期完成装修且竣工验收后质量不合格,孔超多次找安庭立修复后仍不合格,后拒绝修复,孔超无奈找别人进行维修,故未给付剩余的15000元工程款;且安庭立无装修资质及装修质量不合格已影响浴池的正常使用,孔超得重新返修,安庭立应赔偿孔超返修费和材料费。孔超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安庭立先行赔偿孔超返修费和材料费1万元,待司法鉴定后再增加诉讼请求。审理中,孔超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安庭立赔偿孔超返修费和材料费8594.22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安庭立为其装修的浴池质量不合格,出现地砖空鼓、墙砖开裂、地面基础不实致墙体开裂、男浴池大理石台面开裂,因安庭立没给男浴做防水致男浴漏水,镶的瓷砖无法使用,孔超已重镶男浴池瓷砖。综上,因安庭立装修质量不合格已影响浴池的正常使用,孔超得重新返修。安庭立辩称,安庭立不认可孔超的反诉请求,安庭立将装修工程施工完毕交付给孔超正常使用后,孔超从未通知过安庭立进行维修,这足以证明浴池无质量问题;即使出现维修或整改行为亦是与施工工程无关的部分;且返修费和材料费并未实际发生,故反诉请求不成立。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本诉中,安庭立提交的证据一微信材料1份,证明通过2015年9月10日原、被告的微信内容可以看出安庭立装修费用超出孔超支付的费用,孔超存在欠安庭立装修款的事实。孔超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安庭立提供的电子证据是提取对其有利的证据,不完整,应提供从2015年8月27日早上6点59分至9月29日早上11点57分全部微信聊天记录、语音和图片;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提出工程近收尾时,结算84000多元是孔超以后进行工程验收的依据,而非孔超认可当时工程款是84000多元。因该证据能够证实孔超未结清装修款的事实,且与证据六相互印证,故对证据一予以确认。证据二费用明细2张,证明其中已报金额84373元已经对过账,即安庭立提供证据一中微信内容所认定的84000多元,未报账部分是指安庭立提供的证据一中“最近你的账拢出来了吗?”部分,证据一、二相互认证,能够证明孔超欠装修费7万元的事实。孔超有异议,提出该证据是安庭立自行书写无法证明书写的所有材料、人工费都装修在浴池上,安庭立应提供购买材料原始票据、人工费收条,对于84373元安庭立当时只是让孔超看看,并没有得到孔超的认可。因该证据系安庭立自己书写,亦无其他证据佐证,孔超亦不认可,故不予确认。证据三光盘(2015年10月10日原、被告通话记录),证明2015年10月10日浴池已经开门营业,孔超未提出安庭立装修存在质量问题。孔超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提出2015年11月3日原、被告的通话录音中可以看出原、被告约定工程总造价包工包料是8万元,且2015年9月16日早上11点55分至2015年9月29日早上11点57分微信聊天记录语音及图片可以证实安庭立装修质量不合格,被要求返工,但安庭立拒绝。因该证据不能证实浴池的营业时间及质量的事实,亦无其他证据佐证,孔超亦不认可,故对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明目的不予确认。证据五票据73张、浴池材料清单3张,证明安庭立在为孔超装修期间购买装修材料所花费的费用,销售单位为安庭立提供的收据及发票。孔超有异议,提出安庭立未提供完整的纳税票据,无法证明这些材料用在孔超浴池上;且因原、被告已经约定包工包料8万元,即便超出费用亦与孔超无关。因票据非正规发票,浴池材料清单系安庭立自己制作,孔超亦不认可,故不予确认。证据六微信截图照片65张及2015年10月7日、2015年11月3日录音材料2份(内容存在安庭立提供的证据三中),证明孔超未结算剩余装修费用。孔超对证据微信截图照片65张的真实性有异议,提出安庭立未提供微信当中语音部分原始载体的光盘,且微信截图中证实安庭立装修不合格并不同意返工,孔超已自己返工,故不同意给付尚欠的15000元;对2份录音材料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提出安庭立及与其装修人员郭某已自认口头约定包工包料,装修费用共计8万元,故孔超尚欠安庭立装修费用15000元。孔超虽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异议成立,故对证据六予以确认。孔超提交的证据照片6张,证明安庭立给孔超装修的浴池质量不合格。安庭立有异议,提出孔超提供的该组照片来源、时间、地点不明确,该证据无法证明是孔超装修的浴池,照片中涉及到漏水部分、主体墙开裂部分与安庭立装修无关,应该是房屋自身质量出现的主体墙开裂。因无其他证据佐证,该证据不能证实安庭立给孔超装修的浴池质量不合格,不予确认。反诉中,孔超提交的证据照片6张,证明安庭立装修质量不合格,孔超需要返修,照片当中墙开裂的部分即是安庭立增加的墙体。安庭立有异议,异议同对本诉孔超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因无其他证据佐证,该证据不能证实安庭立给孔超装修的浴池质量不合格,不予确认。依安庭立申请,本院委托鸡西科法司法鉴定中心对浴池总工程造价进行了司法鉴定,安庭立对鸡西科法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鸡科鉴[2016]建鉴字第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无异议。孔超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一、鸡西科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序违法。鸡西科法司法鉴定中心在对浴池鉴定时,浴池处于营业状态,鉴定人王某未进入男浴池,鉴定人李某未进入女浴池,故不能对同一事项进行鉴定,且亦未对鉴定过程记录。二、鸡西科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依据不足:1.装修浴池的工程量只是安庭立单方陈述,未经孔超签字确认;2.2016年3月15日庭审时安庭立自认男、女浴池淋浴头(补-2)系孔超自行安装,但鉴定意见书包括此部分价格;3.浴池无塑料板面层(借3-155换)和地弹门(借4-39换);4.水暖(补子目005)、电照(补子目004)系隐蔽工程,确定工程量无事实根据;5.安庭立自认瓦工人工费为每平方米25元,而鉴定意见书中瓷砖人工费(借2-160换)为每平方米42.26元,市场中无此价格,与实际不符;瓷砖(借2-160换)每块25元,而鉴定意见书中为44.14元,高于安庭立自报的购买价;6.安庭立称软膜天花骨架为510元,而鉴定意见书中方木天棚龙骨(借3-95换)为4789.09元,高于安庭立自报的购买价;7.安庭立称浴池装修总价为133184元,而鉴定意见书中为135783.59元,高于安庭立自报的装修价格。关于(借3-95换)中的方木天棚龙骨费用,因安庭立实际购买价为510元,故对该项鉴定意见超出部分价格不予确认。关于其他鉴定事项,因该鸡科鉴[2016]建鉴字第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系鸡西科法司法鉴定中心依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专业技术依据的意见,且鸡西科法司法鉴定中心对孔超的异议予以答复,鉴定结论是1.程序不合法问题:鉴定现场勘查时需浴池的经营者暂时停业,但经营者不同意停业,故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同意,由鉴定人王某与孔超的代理人对女浴区装修情况进行勘验,由李某和安庭立对男浴区进行勘查,此鉴定勘查方案是经安庭立和孔超代理人同意进行的,因此程序并无不当;2.工程量的计算是由鉴定人根据现场勘查的工程项目进行计算的,与孔超是否签字无关,如孔超认为个别工程项目不是安庭立施工的则可通过举证由法庭确认,同时在该鉴定意见书出具前,鉴定人已向孔超说明并将计算书交给孔超审阅,告之如其认为某些工程项目不是安庭立施工的则可通过庭审由法庭将不是安庭立施工的项目予以剔除并在总工程造价中扣除相应的工程造价,但孔超未予答复;3.浴区淋浴头问题:安庭立称系其已安装,但孔超又进行了更换,既然淋浴头安庭立已安装,那么费用就应予以计算;4.塑料板系天棚扣板,地弹门为五个白钢门,水暖、电、照明系依建筑面积和规范确定工程量(含拆和重建);5.42.26元含技工和力工费用,此费用按定额每工日100元计算的。44.14元是平方米价格并含沙、水泥和粘砖的所用辅助材料,如地砖本身达到每块25元则含上述费用时远高于每平方米44.14元;6.4789.59元系该浴池所有天棚木龙骨吊顶的费用;7.工程造价的多少与自报价无关;后因笔误,鸡西科法司法鉴定中心将第六项中“4789.59元”更正为“4789.09元”,故对该鉴定意见书的内容,本院予以确认。依孔超申请,本院委托鸡西科法司法鉴定中心对浴池施工质量是否合格、如不合格返修费用和材料费是多少进行了司法鉴定。鸡西科法司法鉴定中心称由于该浴池已投入使用,并个别部位进行了返修,故无法对交工时施工质量完全做出客观认定,并将该鉴定委托予以退回。安庭立、孔超均无异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末,原告(反诉被告)安庭立与被告(反诉原告)孔超口头约定由安庭立包工包料装修孔超经营的浴池。因当时浴池规划未出来,故未商量具体装修费用。安庭立无装修资质。2015年7月5日安庭立开始施工,2015年9月12日交工,此期间孔超给付安庭立65000元装修费用。浴池交付后孔超营业。开业后,浴池下水槽及风扇槽尺寸不合格、下水道不通,淋浴头亦不符合标准,经孔超要求,安庭立维修了下水槽、风扇、疏通了下水道,并同意扣除不符合标准的淋浴头费用。诉讼中,依安庭立、孔超申请,经双方协商确定鸡西科法司法鉴定中心为鉴定机构,本院委托鸡西科法司法鉴定中心对浴池总工程造价;浴池返修费、材料费进行鉴定。鸡西科法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鸡科鉴[2016]建鉴字第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的浴池装修的造价为135783.59元;浴池返修费和材料费为8594.22元”。安庭立垫付浴池装修总造价鉴定费3000元,孔超垫付浴池装修返工费用鉴定费3000元。对鉴定意见书安庭立无异议;孔超有异议,提出对工程造价及鉴定程序有异议,鉴定时浴池处于营业状态,鉴定人王某未进入男浴池,鉴定人李某未进入女浴池,不认可浴池装修的工程量,且男、女浴池蒸汽房塑料板面层不是安庭立装修的,男浴池沐浴喷头亦不是安庭立换的,塑料板不知安装在哪里,无全玻地弹门;不要求鉴定人员出庭;申请重新鉴定但无证据证实其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成立。因孔超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故本院不准予重新鉴定。庭审中,一、孔超称因将装修、设计全包给了安庭立,故安庭立应该清楚整个工程预算,因孔超手里有15万元,扣掉房租、锅炉和煤钱,只能剩下8万元,故当时约定安庭立包工包料共8万元工程款,工期1个月。安庭立称因规划没出来、具体怎么改没有方案,具体装修费用无法估算,故当时只是答应孔超如钱不够,安庭立可先垫上,花多钱给孔超报多钱;实际发生装修费133184元,扣除孔超支付的65000元,余款只主张7万元。双方均未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实。二、孔超称男浴池池内瓷砖质量不合格裂了,孔超已更换,但未提供证据证实瓷砖质量不合格。男池子没做防水;墙体、地面的瓷砖部分开裂、起鼓,地面没做防水,都需要重新返修。安庭立称主体墙开裂系房屋自身质量问题,与己无关;男浴池池内瓷砖不存在质量问题,孔超自己拆除与安庭立无关。三、安庭立称软膜天花骨架为510元。孔超则称鉴定意见书中方木天棚龙骨(借3-95换)价格高于安庭立实际购买价。因安庭立实际购买价为510元,故对该项鉴定意见超出部分价格不予确认。四、孔超称安庭立自认瓦工人工费为每平方米25元,而鉴定意见书中瓷砖人工费(借2-160换)为每平方米42.26元,市场中无此价格,与实际不符;瓷砖(借2-160换)每块25元,而鉴定意见书中为44.14元,高于安庭立自报的购买价。因孔超未提供证据证实安庭立自认瓦工及瓷砖均为25元的事实,故对鉴定意见书中的价格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孔超将其浴池的装饰装修工程承包给安庭立,因安庭立未取得相应施工资质,双方口头订立的承包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但鉴于安庭立施工完毕后,工程已交付使用,现孔超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不支付剩余工程款的理由不成立,安庭立要求孔超给付剩余工程款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孔超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当时约定工程款为8万元,安庭立亦不认可,故依鉴定结论,工程造价为135783.59元,扣除不符合标准的淋浴头费用945元、鉴定意见书中方木天棚龙骨(借3-95换)价格超出安庭立实际购买价4279.09元及孔超已给付的65000元,还应给付65559.50元。针对孔超反诉称工程存在墙体、地面的瓷砖部分开裂、起鼓,地面没做防水,都需要重新返修问题,结合鉴定结论,安庭立应给付8594.22元。因孔超未提供其曾经向原告提出质量问题的证据,故孔超辩称存在质量问题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被告孔超给付原告安庭立装修款的数额为65559.50元,反诉被告安庭立赔偿反诉原告孔超返修费和材料费8594.2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孔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庭立装修款65559.50元;二、反诉被告安庭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孔超返修费和材料费8594.2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鉴定费3000元,共计4550元,原告安庭立已预交,由原告安庭立负担111.01元,被告孔超负担4438.99元同上款一并给付原告安庭立;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鉴定费3000元,共计3025元,反诉原告孔超已预交,由反诉被告安庭立负担同上款一并给付反诉原告孔超。如不服本判决,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爱华代理审判员  徐 洋人民陪审员  李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玉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