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广饶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东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饶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东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刘修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286号申请执行人广饶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孙武路***号。被执行人青岛东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铁山路**号。被执行人青岛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号**号楼。被执行人刘修立,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潍坊市奎文区。申请执行人广饶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东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刘修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00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其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即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其名下房产、土地已被抵押且查封多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广民二初字第6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学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尚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