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1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2017)青0121执328号西宁黄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龙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宁黄河实业有限公司,吴龙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21执328号申请执行人西宁黄河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059491-5。住所地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宁张公路28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康作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饶华,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吴龙飞,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宁黄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龙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吴龙飞2017年5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剩余案款164720.50元。自2017年6月起,每月至少还款2000元,2017年12月底还款24000元;2018年还款50000元;2019年还款50000元;2020年将剩余案款20720.50元全部还清。被执行人吴龙飞已交款20330元,申请执行人西宁黄河实业有限公司将该案款20330元领走。由于本案在法定期限无法全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生祥审判员 高建华审判员 钱生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明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