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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3执2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唐景生、广西润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景生,广西润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市星之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桂林市新德林旅游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新宝铝铝业发展有限公司,桂林市松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润松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2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景生,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广西润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育才路3号。法定代表人:马晓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桂林市星之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解放东路85号润松大厦6楼603号。法定代表人:蒋质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桂林市新德林旅游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北路85号虞山绿岛A座10楼5号。法定代表人:马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新宝铝铝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全州县绍水镇。法定代表人:李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桂林市松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育才路3号。法定代表人:蒋晓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润松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川县大圩镇华侨农场。法定代表人:马晓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唐景生申请执行广西润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市星之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桂林市新德林旅游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新宝铝铝业发展有限公司、桂林市松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润松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桂0303民初14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景生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润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市星之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桂林市新德林旅游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新宝铝铝业发展有限公司、桂林市松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润松铝业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唐景生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还需较长时间,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 国 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军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