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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2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鼎正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与广州佳鼎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鼎正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广州佳鼎动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2279号原告:佛山市南海鼎正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上柏元武头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6497532-9。法定代表人:陈道学。委托代理人:崔建军,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延,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佳鼎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555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发展大厦9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5978479P。法定代表人:昌明明。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素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建勋、廖梅英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8800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被告多次向原告购置货物,原告已经按约定交付了货物,但被告一直未能支付货款,故起诉。被告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传唤没有到庭,视为自愿放弃辩解、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原告与被告发生三次交易往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5年7月2日、7月7日、7月18日分别向被告交付了价值8900元、10800元、9100元的货物,由其员工王井红签收。另查,被告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王井红、昌明明。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其向被告交付了价值28800元的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故被告应在收取货物时支付货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88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按法律规定支付货款,原告主张自最后一期逾期之日即2015年7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唤没有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佳鼎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8800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鼎正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二、被告广州佳鼎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28800元为本金自2015年7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违约金予原告佛山市南海鼎正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8.52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对于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588.52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 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符泳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