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春珍与张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珍,张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1246号原告:刘春珍,女,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无业,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政,男,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自由职业,住重庆市南川市,一般代理。(系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清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告:张锐,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江口县供水公司职工,现住铜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鑫,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勇飞,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刘春珍与被告张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珍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692元,本院退回原告刘春珍人民币692元。审判员 卢亚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