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高某盗窃罪2017刑初689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5刑初68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户籍地广东省电白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辩护人周宁宇、胡红卫,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7]8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唯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周宁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于2017年2月16日零时许,驾驶出租车搭载被害人常某前往本市海珠区叠彩园。途中,被告人高某趁被害人常某熟睡之机,将其掉落出租车内的IPHONE7plus手机藏在副驾驶位的缝隙内,并趁被害人常某下车去后座寻找手机之机开车逃跑。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高某在其位于本市白云区白云湖大朗厦边西街30号302房内被抓获,当场在上址内搜获被盗手机。到案后,被告人高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查明事实与上述指控事实一致。当庭质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记载该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4930元。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案件审理中,被告人高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高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罚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高某适用缓刑的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高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的量刑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玉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袁庆波孟锦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