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1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与范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宝泉岭支行,范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1民初729号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宝泉岭支行。代表人:陶新利,男,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青。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立鹏,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立。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宝泉岭支行与被告范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宝泉岭支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诉讼权利有自由处分权。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宝泉岭支行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宝泉岭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146.00元,减半收取2573.0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宝泉岭支行负担。审判员 秦 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繁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