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龙头桥灌区管理处与张善文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龙头桥灌区管理处,张善文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1181号原告黑龙江省龙头桥灌区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金龙海,职务处长。被告张善文,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龙头桥灌区管理处诉被告张善文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龙头桥灌区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于福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