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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吕善林诈骗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善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30刑初27号公诉机关盱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善林,男,1988年4月18日出生于盱眙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盱眙县,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被告人吕善林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9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宣布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4日经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盱眙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2016年12月22日经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并由盱眙县���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盱检诉刑诉(2016)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善林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25日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本院准许,后于同年5月25日恢复审理。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善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吕善林以帮助他人办理贷款、购买主机主板为由,通过手机陌陌、微信等方式联系被害人徐某、丁某、贺某,共骗取三名被害人人民币28348元。另被告人吕善林利用事先获取的��付宝账号、密码等信息,登录被害人徐某、丁某的支付宝蚂蚁花呗购物套现,共计盗窃两名被害人人民币2097元。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庭前有罪供述、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当庭认为,被告人吕善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善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善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善林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吕善林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吕善林以帮助他人办理贷款、购买主机主板为由,通过手机陌陌、微信等方式联系被害人徐某、丁某、贺某,共骗取三名被害人人民币28348元。另被告人吕善林利用事先获取的支付宝账号、密码等信息,登录被害人徐某、丁某的支付宝蚂蚁花呗购物套现,共计盗窃两名被害人人民币2097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6年6月13日至15日期间,被告人吕善林以帮助被害人徐某办理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的支付宝帐号、密码等信息。2016年6月13日,被告人吕善林以帮助徐某取消贷款为由,通过手机截图教被害人徐某操作的方式,诱使徐某自己从支付宝蚂蚁借呗内3次分别借款人民币4399元、4399元、4400元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内,后又转账到丁某支付宝账户内,最终吕善林将上述款项提现到自己的江苏银行卡内。2016年6月15日,被告人吕善林再次以帮助徐某取消贷款为由,利用被害人徐某提供的支付宝账号、密码及登录验证码自己登陆徐某的支付宝,诱使被害人徐某告知其支付验证码后,从支付宝蚂蚁借呗内2次分别转账人民币4400、9400元至徐某支付宝账户内,后又转账到自己的江苏银行卡内。当日,被告人吕善林还使用徐某的支付宝蚂蚁花呗购物套现人民币1398元。2.2016年5月27日至6月5日期间,被告人吕善林通过陌陌、微信与被害人丁某联系,以帮助被害人丁某购买手机主板为由骗取丁某现金300元。后被告人吕善林又以通过支付宝办理大额信用卡为由,诱使丁某告知其支付宝帐号、密码等信息,后吕善林利用丁曼清支付宝蚂蚁花呗套现人民币699元。2016年7月26日,被告人吕善林退还1000元给被害人。3.2016年6月1日至7月1日期间,被告人吕善林通过陌陌、微信与被害人贺某联系,以帮助办理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贺某共计人民币1050元。案发后,被告人吕善林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善林当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丁某、贺某的陈述,证人费某前的证言,盱眙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被告人吕善林的江苏银行卡交易明细,被害人支付宝、微信的转账记录,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聊天记录、短信截图,被告人吕善林的户籍信息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善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吕善林以非法占有,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吕善林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吕善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善林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善林犯诈骗罪、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善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9年2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吕善林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9446元,发还被害人徐文婷人民币28396元,发还被害人贺阳人民币10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吉祥代理审判员  蒋莹莹人民陪审员  季春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晨刘丹丹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