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正才与邹富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才,邹富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1113号原告:王正才,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奎,宜宾县柳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邹富明,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王正才与被告邹富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告邹富明无法联系,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姜启明人民陪审员 郝荣芳人民陪审员 古正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