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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正才与邹富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才,邹富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1113号原告:王正才,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奎,宜宾县柳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邹富明,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王正才与被告邹富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告邹富明无法联系,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姜启明人民陪审员  郝荣芳人民陪审员  古正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