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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亿锋、刘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亿锋,刘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397号申请执行人刘亿锋,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被执行人刘瑜,男,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刘亿锋申请刘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32385.0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北县人民法院(2017)桂0722执3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闹审判员 刘德伟审判员 梁世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宾华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