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亿锋、刘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亿锋,刘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397号申请执行人刘亿锋,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被执行人刘瑜,男,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刘亿锋申请刘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32385.0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北县人民法院(2017)桂0722执3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闹审判员 刘德伟审判员 梁世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宾华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