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执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金昌与张全贵、金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昌,张全贵,金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775号申请人:刘金昌,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嫩江县。被执行人:张全贵,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嫩江县。被执行人:金玉荣,女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嫩江县。申请人刘金昌与被执行人张全贵、金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全贵、金玉荣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刘金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4)嫩民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龙审判员 姚树全审判员 刘 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金龙 来源:百度搜索“”